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离婚过错方要求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要想向过错方索赔必须举具备下列四项必备条件:

1、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2、违法行为:即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同时对于已经结婚得人与第三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是法律上的重婚行为。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久、稳定地共同居住;

3、因为上述违法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知识延伸: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使无过错方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无过错方要获得赔偿的举证责任难。笔者认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情形,少数取证特别案件应当实行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适当降低其证据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应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心证程度,在没有反证的限度内,就可视为已经达到了证明目的,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