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过错赔偿责任之构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其中既有实体性规定亦有程序性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勾画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通行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仅为夫妻双方,其他人既不能作为权利人也不能作为义务人。

《解释㈠》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二、离婚补偿

1、《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要求离婚补偿金、离婚补偿费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3)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