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共债共签,也就是说把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 、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证明责任明确为出借人的举证责任,改变了现行中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错误做法。第二、事后追认,夫妻一方签字对外所借债务,事后经未签字的另一方补签字追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的举证责任也归债权人(出借人)。债权人如无法举证证明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是对第一款的补充规定,可以理解为对第一款规定的三种基本情形的补充,也就是说,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不是都为个人债务,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原则:

1、时间要件:债务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举证责任归债权人原则。

3、三项基本原则:共债共签原则、事后追认原则和家庭日常所需原则。

4、扩充认定原则:虽然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但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事前共签或事后追认)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