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XX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XX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XX个人所有,XX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X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XX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账户内的XX元转至案外人名下。XX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XX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X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的存款,XX可以少分。XX主张对XX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