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计算问题
这是个老生常谈问题,但经常会接到一些客户的咨询,现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如下:计算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一般计算方法为: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具体计算步骤为:

首先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此外还要注意,计入不动产成本的是共同已还贷款利息,不能将未还贷款利息计入成本;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而非购置时的不动产价格,因为购置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是计算非所有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这是一个简便而又易于理解的计算方法,但司法实践中其补偿数额并非绝对,法官裁判具体案件时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以《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2  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问题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2)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出资”,在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明时适用,即夫妻购房,父母出资,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不是借款关系一般都认定为赠与。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的“出资”,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此处的“出资”指父母出全资购房,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杜万华、程新文均持此观点。

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此处的“出资”不特指出全资,部分出资(首付款)也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就采用了此观点,此外丰台首例“房产加名案”也采用了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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