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诉前调解阶段、立案受理阶段、法庭审理阶段、判决执行阶段。

一、诉前调解阶段

离婚诉讼诉前调解应以当事人同意调解为前提。但是,现在上海许多法院把诉前调解列为起诉离婚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离婚必须首先进行诉前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法院才会受理。

二、立案受理阶段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规定的很简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当事人起诉离婚只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法院无理由不予受理。

三、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审理阶段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程序、庭审调解程序等。

开庭前的准备一般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分发给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离婚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等,告知被告在诉讼中权利、义务。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承办法官提交答辩状,法院再将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原告,同时通知或传票诉讼各方开庭的时间。

开庭审理程序是当事人应法院通知到庭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或法庭辩论结束,法官一般会选择时机进行诉讼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由原告撤诉或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则由法院依法判决。

四、判决执行阶段

判决执行阶段是诉讼程序的终结。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判决生效后原告被告之间婚姻关系解除,标志着正式离婚。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原告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