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承认台湾地区的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一方当事人要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离婚判决的,应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二、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及证据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认可之前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和证据:

1、申请人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

(3) 请求和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此外,当事人还应向法院提交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据。生效证明需要当事人与做出判决的台湾法院联系,法院会出具该证明,并通过海基会寄交国内法院或当事人。

3、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通常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传票)以及判决书都是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传送的, 因此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会的书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果被告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不承认和认可此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包括内地申请人一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申请人为台湾一方当事人,那么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三、法院接受申请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在7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后,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会裁定不予认可:

1、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

2、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人的情况下作出的。

3、案件系内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

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者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在认为台湾地区判决书并未违反一个中国的前提下通常会予以认可,从而赋予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书在内地的法律效力。

三、其他需要当事人注意的事项

1、时效的限制

申请承认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2、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请。

3、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判决之诉与内地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冲突的处理

(1)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则法院会不受理当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实诉讼。

(2)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

(3)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申请符合认可条件,法院会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反之,则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