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的一种方式。
1.如果一方是中国人一方是外国人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中国人和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到内地居民的户口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双方都是中国人且共同居住于国外的,根据《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是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使领馆的离婚登记:1.双方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2. 双方的婚姻登记是在该使领馆进行的;3.双方可以亲自到场办理协议离婚申请;4.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5.双方所驻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离婚的。
3.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意见》,只要该外国当事人可以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是可以在其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一点各地登记机关操作可能不一致。

另外,根据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允许协议离婚,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的方式并不必然为该类国家或地区所承认和接受。比如英国,在英国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离婚。因此,在国内办理协议离婚不一定被该类国家或地区所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