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民一庭就婚姻家庭案件某些疑难问题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其中关于“离婚中涉及股权如何分割问题”,上海高院民一庭观点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1、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

2、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