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近一年未见到女儿的胡先生终于可以和自己心爱的女儿相见了。  2011年4月,原告胡先生与被告徐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女儿由被告徐女士抚养。离…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近一年未见到女儿的胡先生终于可以和自己心爱的女儿相见了。

2011年4月,原告胡先生与被告徐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女儿由被告徐女士抚养。离婚后,由于胡先生思女心切多次去徐女士处探望女儿,但徐女士均避而不见,致使胡先生无法见到女儿。于是胡先生于2012年1月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徐女士允许并协助其每周探望女儿一次。虎丘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胡先生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胡先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于判决之日起每月的第四周及法定的节假日可探望女儿,被告徐女士应协助并提供方便。

注意:

一、离婚探望权的行使原则:

1、探望权行使约定优先。

离婚探望权是为了给予未成年子女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本着这样一个出发点,子女父母可以就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约定,然后依照双方的约定内容来行使探望权,约定了探望权有几天的时间,那么实践中就可以去探望几天。

2、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做最后判决。

如果双方未能就探望权行使的内容达成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来为双方确定一个探望权行使的方案。法院在确定双方探望权行使的方案时,应当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关于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由子女的父母进行协商,双方可以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次数、能否接走等内容。

二、探望权行使时不能接走孩子或不能过夜等相关约定:

有的子女父母会约定探望孩子时不能接走孩子或接孩子过夜等,那么这种约定是否不合理?探望一方反悔的情况下,能否以协议不合理为由请求撤销该约定?

1、实践中,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签订的探望权协议来履行。

2、关于约定内容是否合理,需要依据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孩子还在哺乳期,那么接走孩子过夜肯定就是不合理的要求,探望一方不能在孩子还在哺乳期就主张接走孩子,法院也不会支持探望一方的主张。

在合理的情况下,比如孩子已经可以较长时间的离开母亲,那么探望一方可以主张短暂地接孩子去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