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会被认定无效。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打印遗嘱的性质所决定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订立遗嘱。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活动进行固定。

遗嘱是要式行为,即遗嘱除了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成立和生效实质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均是签名,而非按指模。所以立遗嘱人在遗嘱上不签名,只按指模,即使指模是立遗嘱人本人所按,也会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立遗嘱人因为自身健康或文化程度等原因无法签署自己名字的情况。对此,民法典一共规定了6种法定遗嘱形式。其中的录音录像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就是为了保障无法签名的立遗嘱人能够有效行使立遗嘱权利而设置的。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能够表达自己意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订立遗嘱。

特别要说明的是,律师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士,在接受委托时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根据立遗嘱人的健康状态、文化程度等实际情况,为其选择最有效表达其遗嘱意愿的法定遗嘱形式,并严格按照该类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履行受托事项,这样才能保证立遗嘱人的意志在其去世后得到法律保护,在各继承人之间减少纷争。